有这样一句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话可以理解为:法律不保护那些自己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它的人。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诉讼时效制度就是对这句话最直接的体现。最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期间进行了修改,将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延长至三年。那么,诉讼时效究竟是什么呢?为什么要规定诉讼时效呢?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必须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的制度。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后,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再想对侵害人进行追责,法院在受理后会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又被称为“一般诉讼时效”,适用于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相对的,特别诉讼时效就是指法律有特殊规定的诉讼时效。比如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就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为何要规定诉讼时效呢?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诉讼时效制度其实就是在公正和效率二者之间进行的取舍。试想,如果每个人都随意选择时间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没有时效期间的限制,很多民事活动都会被打断甚至陷入混乱,那么不管是民事活动还是刑事案件,实现法律上的公平正义就会难上加难。比如,很多刑事案件的证据都需要及时取得,如果不规定诉讼时效,不仅诉讼成本会增加,司法机关获取关键证据的难度也会加大,也就难以还原案件的真相,从而严重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正如开篇的法律谚语所言,法律不保护懒惰的人的权利。如果你懈怠或者放弃行使你的权利,你的权利被维护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所以,尽管诉讼时效已由两年延长至三年,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任意推迟追究侵害人责任的时间。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以保证社会秩序稳定,但诉讼时效过短有时并不利于对权利的保护。《民法总则》将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两年延长至三年,有利于保护被侵害人的权益,特别是对于有债权、债务纠纷的人来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一个好消息。
除此之外,最新生效的《民法总则》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也作了特别规定。如果未成年人遭遇了性侵害,应当立即行使自己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并获得民事赔偿。但是如果没有立即追究责任的话,在其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可“秋后算账”。但是,需要提醒我们学生、老师和家长的是,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是一个涉及犯罪的问题,要追究责任,很关键的因素就是要在第一时间取得相应证据,如果没有及时追究责任,可能会因为缺乏相应证据,而让侵害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我们不能因为诉讼时效延长了就懈怠维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